耕地保护责任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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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责任书

耕地保护责任书4篇

年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规定”, 人民政府与 签订本责任状。各县(市)区(局)、乡镇、农林场、村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当地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

一、各级政府或组织应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保证完成以下五项工作目标:

(一)耕地保有量:本年末,耕地面积不少于 公顷。同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

(二)基本农田保护:本年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 公顷。建立并保管好基本农田标识,并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上、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地块、落实到农户,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五不准 ”规定。

(三)严格实行用途管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实施:切实落实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按规定及时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费用,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五)补充耕地: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后,应按规定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

二、各乡镇、农林场、村对以下事项实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和设施。禁止闲置、荒芜耕地,承包者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以租代征”方式和以“休闲农业”等名使用农民集体所有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三、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四、本责任状年度执行日期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五、本责任书执行、保护目标不受领导变更,选举换届的影响,责任人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本责任状一式三份,签订责任状双方和所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各执一份。

人民政府(章)

(乡镇、农林场、村)(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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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耕地,落实基本国策,根据本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二o一四年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书》,结合本乡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乡政府责任目标

(一)科学合理编制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确定本乡的耕地保护目标。

(二)定期对本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提出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三)将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向广大农民提供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提供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各种条件。

(四)建立健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档案,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基本农田的动态变化趋势。

(五)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利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庄、集镇内的空闲地,不占用耕地。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新农村建设和旧村庄拆迁安置等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履行占补平衡义务,严格审批和控制农村居民建房用地。

(六)对村级反映非法占用耕地案件的报告,从接到之日起3日内安排国土所查处。

二、村委会责任目标

(一)监督村民依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二)制止村民损害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行为;

(三)依法维护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四)尊重村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村民符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执行乡人民政府科学合理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村民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

(六)搞好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基本农田保护变化趋势。

(七)发现非法占用耕地的,3日内报告镇人民政府。

三、考评办法

(一)上述各项目标完成情况,以年终统计结果为准,要求如实上报,不得漏报、虚报、瞒报。

(二)次年初,由乡政府组织考核小组,对各村上报情况签订目标责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四、奖惩规定

(一)全面完成上述各项责任目标的,定为耕地保护先进村,由乡政府对村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

(二)完不成上述责任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或当年违法用地严重的,将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的规定,对村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因对乡政府责任目标执行不力,影响本乡耕地保护工作的,乡长和分管副乡长承担领导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国土资源所各执一份。

乡长:(签名)

村主任(签名)

XX年 月 日 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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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调控,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XX〕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XX〕31号)精神,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省人民政府与 市人民政府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一、认真落实保护耕地的各项政策措施,至期间, 市行政辖区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 万公顷。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不得违法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超计划批准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不低于建设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四、加强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管理,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占用的数量和质量。

五、按期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加强国家和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保证按计划完成示范区建设任务。

六、不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案件,对土地违法案件能及时查处并依法处理到位。加强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市人民政府对调查统计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在一般考核年对 市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在目标考核年进行全面考核。若完不成上述目标,须限期针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 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责任。

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二份,省人民政府与 市人民政府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省人民政府省长:

市人民政府市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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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保全镇耕地总量平衡,切实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由镇人民政府镇长与你村(社区、管理处)签订本责任状。

一、确保行政区域内达到预定目标

1、稳定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面积不减少。

2、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房、建窑、采矿;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各建设单位占用耕地,必须依法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执行县下达的年度计划,积极支持土地开发整理及复垦项目的实施,并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纠纷调解;严禁在耕地范围内倒土、倒废料;农民个人建房占用耕地由镇政府统一掌控,不突破县下达的计划指标,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山、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准开“天窗”建房。

4、不越权批地。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规划城建部门搞好村民建房用地的初审、察看和跟踪管理。

5、违法占用耕地案件逐年减少,如发生违法占用耕地现象,应立即制止,并报告镇政府或福田国土资源管理所。

6、加强规划用地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耕地保护政策的宣传,做到普法率95℅以上。

二、镇政府将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村级耕地保护、规范用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并对本责任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考核内容:

(1)擅自改变基本农田性质和用途,不及时制止、上报的;

(2)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不及时制止、上报的;

(3)私自交易、非法买卖土地,不及时制止、上报的;

(4)水土保持无举措,封禁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行为,不及时制止、上报的;

(5)宅基地违规乱建,私自承诺,私自收费,不按程序报批的。 有上述行为造成影响的,对村(社区、管理处)书记、主任和有关村干部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问责书记、主任且扣除村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土地方面的全部分值;情节严重的,给予书记撤职处分,对主任依照选举法程序予以罢免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责任状自签之日起施行(有关责任人异动时,由继任者履行责任)。

镇 长(签盖章)

责任人(签盖章)

年 月 日